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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出售出入境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2013年12月,被告人王**虚构了KRAMERNICOLAASDANIELFRANCISCUS(男,30岁,荷兰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2、2014年4月,被告人王**虚构了FROLOVOLEG(男,23岁,乌克兰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3、2014年4月,被告人王**虚构了SAKHNIUKKARYNA(女,23岁,乌克兰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4、2014年5月,被告人王**虚构了KEE**(女,24岁,新西兰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5、2014年6月,被告人王**虚构了QUINOGUTIERREZSAMANTHA(女,28岁,墨西哥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6、2014年1月、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ELLOUKSOFIA(女,28岁,墨西哥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元。

7、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YANTISRI(女,49岁,印度尼西亚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0元。

8、2012年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NGUYENBICH-VICARINE(女,27岁,法国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9、2012年9月、2013年9月和2014年7月,被告人王**虚构了BENAYOUNNICOLASJOSEPHBERNARD(男,32岁,法国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三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

10、2012年10月、2013年10月和2014年8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ISIRLIBALKAN(男,27岁,澳大利亚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三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8,000元。

11、2013年3月、2014年3月,被告人王**虚构了NELKENGREGORYSAMUELJEAN(男,30岁,法国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

12、2013年9月、2014年8月,被告人王**虚构了SOHVVILKIE(男,35岁,新加坡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13、2014年9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AGROUDNOREDDINE(男,38岁,法国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14、2013年1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AYRITCRISALYNMERCADO(女,27岁,菲律宾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l0,000元。

15、2013年6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ALILIAANALINEGAONG(女,27岁,菲律宾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

16、2013年11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PARANMYRNATA0-EY(女,45岁,菲律宾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17、2013年l2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POULDENFELICIA(女,27岁,印度尼西亚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18、2014年8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AH-LOWJULIESHARON(女,25岁,毛里求斯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19、2012年3月,被告人王**虚构了CLARKJEFFREYR(男,47岁,加**)在势竹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20、2014年9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USTAFADENIZTUNDZHEL(男,24岁,保加利亚籍)在势竹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21、2013年11月,被告人王**以COLASMAGDALENABICACA(女,41岁,菲律宾籍)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煜谢信息科技(上**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谢公司”),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22、2013年12月、2014年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ILIEVVALENTIN(男,33岁,奥地利籍)在煜谢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000元。

23、2014年1月,被告人王**将煜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VALIENTEBELEZADELGADO(女,39岁,菲律宾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4、2013年12月、2014年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SERRATODIEZDAVIDMAURICIO(男,24岁,哥伦比亚籍)在炙商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5、2014年3月,被告人王**将炙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MARQUESFERNANDESPARRMAYRA(女,31岁,巴西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26、2013年8月、2013年11月,被告人王**以INTONGMARYJANELABRADOR(女,29岁,菲律宾籍)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铁必福(上**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公司”),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000元。

27、2013年12月、2014年10月,被告人王**虚构了BENAVENTECRISTONESIGNEY(男,28岁,菲律宾籍)在铁必福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8、2014年1月,被告人王**将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HIGUERAGARZONDIEGOLEONARDO(男,33岁,哥伦比亚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29、2011年底、2012年11月和2013年10月,被告人王**虚构了PRADIERPIERRE(男,30岁,法国籍)在上海科**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三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0元。

30、2011年9月、2012年8月,被告人王**虚构了DENOTGERGORYFRANCKTANGUYCEDRICC(男,32岁,法国籍)在科**司、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0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证人SOHWILKIE、NGUYENBICH-VICARINE、DAYRITCRISALYNMERCAD0、COLASMAGDALENABICACA、李**、INTONGMARYJANELABRADOR、DENOTGREGORYFRANCKTANGUYCEDRICC、PRADIERPIERREJEANHENRI、KRAMERNICOLAASDANIELFRANCISCUS、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SOHWILKIE、NGUYENBICH-VICARINE等30名外籍人员的个人签证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耀**司《企业基本信息》,上海铁**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由此确认被告人王**的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对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并不确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只是为他人提供了劳务,属于一般中介性的服务,在主观上不满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同时此种服务不属于出售行为,故不满足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对其实施行为的违法性无认知;如果法院认为构成犯罪,被告人应当属于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在明知外籍人员欲在国内非法居留的情况下,通过制作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代为送签等手段骗取签证,为外籍人员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并从中收取报酬。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2014年8月,被告人王**虚构了SOHWILKIE(男,35岁,新加坡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2、2012年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NGUYENBICH-VICARINE(女,27岁,法国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利人民币3,000元。

3、2013年1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AYRITCRISALYNMERCADO(女,27岁,菲律宾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利人民币10,000元。

4、2013年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COLASMAGDALENABICACA(女,41岁,菲律宾籍)在煜谢信息科技(上**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谢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利人民币20,000元。

5、2013年8月、2013年11月,被告人王**以INTONGMARYJANELABRADOR(女,29岁,菲律宾籍)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铁必福(上**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公司”),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利共计人民币35,000元。

6、2011年9月、2012年8月,被告人王**虚构了DENOTGREGORYFRANCKTANGUYCEDRICC(男,32岁,法国籍)在科**司、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

7、2011年底、2012年11月和2013年1O月,被告人王**虚构了PRADIERPIERRE(男,30岁,法国籍)在上海科**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三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0元。

8、2013年12月,被告人王**虚构了KRAMERNICOLAASDANIELFRANCISCUS(男,30岁,荷兰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利人民币8,000元。

9、2013年3月、2014年3月,被告人王**虚构了NELKENGREGORYSAMUELJEAN(男,30岁,法国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0、2014年4月,被告人王**虚构了FROLOVOLEG(男,23岁,乌克兰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1、2014年4月,被告人王**虚构了SAKHNIUKKARYNA(女,23岁,乌克兰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2、2014年5月,被告人王**虚构了KEE**(女,24岁,新西兰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3、2014年6月,被告人王**虚构了QUINOGUTIERREZSAMANTHA(女,28岁,墨西哥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4、2014年1月、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ELLOUKSOFIA(女,28岁,墨西哥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5、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YANTISRI(女,49岁,印度尼西亚籍)在慧群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6、2012年9月、2013年9月和2014年7月,被告人王**虚构了BENAYOUNNICOLASJOSEPHBERNARD(男,32岁,法国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三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7、2012年10月、2013年10月和2014年8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ISIRLIBALKAN(男,27岁,澳大利亚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三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8、2014年9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AGROUDNOREDDINE(男,38岁,法国籍)在耀**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19、2013年6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ALILIAANALINEGAONG(女,27岁,菲律宾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获取利益。

20、2013年11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PARANMYRNATAO-EY(女,45岁,菲律宾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1、2013年12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POULDENFELICIA(女,27岁,印度尼西亚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获取利益。

22、2014年8月,被告人王**将耀**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AH.LOWJULIESHARON(女,25岁,毛里求斯籍),虚构其在华投资的事实,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3、2012年3月,被告人王**虚构了CLARKJEFFREYR(男,47岁,加**)在势竹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4、2014年9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USTAFADENIZTUNDZHEL(男,24岁,保加利亚籍)在势竹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5、2013年12月、2014年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ILIEVVALENTIN(男,33岁,奥地利籍)在煜谢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6、2014年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VALIENTEBELEZADELGADO(女,39岁,菲律宾籍)在煜谢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7、2013年12月、2014年1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SERRATODIEZDAVIDMAURICIO(男,24岁,哥伦比亚籍)在炙商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8、2014年3月,被告人王**虚构了MARQUESFERNANDESPARRMAYRA(女,31岁,巴西籍)在炙商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9、2013年12月、2014年10月,被告人王**虚构了BENAVENTECRISTONESIGNEY(男,28岁,菲律宾籍)在铁必福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先后二次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30、2014年1月,被告人王**虚构了HIGUERAGARZONDIEGOLEONARDO(男,33岁,哥伦比亚籍)在铁必福公司工作的事实,制作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提供了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其申请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获取利益。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SOHWILKIE、NGUYENBICH-VICARINE、DAYRITCRISALYNMERCADO、李**、INTONGMARYJANELABRADOR、DENOTGREGORYFRANCKTANGUYCEDRICC、PRADIERPIERREJEANHENRI、KRAMERNICOLAASDANIELFRANCISCUS、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通过制作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为外籍人员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SOHWILKIE、NGUYENBICH-VICARINE等30名外籍人员的个人签证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耀**司企业基本信息等证实

3、上海铁**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到案的经过。

4、被告人王**的供述证实,其在明知外籍人员欲在国内居留的情况下,通过制作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代为送签等手段骗取签证,为外籍人员办理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及签证延期从中获利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依经济学常识可知,现代社会中普通人获取物品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即由政府提供或通过市场交易。本案中所涉外籍人员明知无法通过正规申请流程获取所需要的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故才转而求助于被告人,换言之,当上述外籍人员不能依法通过政府途径满足自身需求时,只能转向市场寻求交易。而被告人王**明知外籍人员希望获取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而针对性地向他们提供了本不应也不能获得的证件并从中收取报酬,这就是一种以被告人与外籍人员为主体、以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为内容的市场交易行为,故被告人王**的行为满足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另外,正当中介的服务内容是为提高办事效率、增加交易机会等,但绝对排斥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内容,王**以提供证件申请中介服务之名,实则实施了违规申请并获得证件又以此换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违法性认知的问题,被告人王**对其多次制作内容虚假的签证申请材料并从出入境管理机构获取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的事实予以认可,那么其自身不应否认获取签证是向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供虚构材料的结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都可以预见到此类行为必然是违犯法律规定的,那么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可以为被告人所认识。被告人因自身没有尽到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犯罪,不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从上海铁**站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于苏州火车站的第一份笔录可以得知,被告人王**因形迹可疑受到当场盘问、检查后被控制,故王归案不具有主动性;且王在因涉嫌犯罪而被通缉后接受盘问时向公安机关否认了犯罪事实,故不属于自首。

综上,针对被告人不知其行为违法性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属无罪及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王**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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