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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麻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文**狱于2015年4月提出对罪犯陶**减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教育学习。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劳动改造考核获表扬三次,2014年获特殊表扬一次。该犯在本次减刑中具有减刑幅度从宽情形(罚金已全部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陶**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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