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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良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决定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孙**通过互联网黄色网站AV狼发布文章26篇,点击量达70149次。其中14篇为淫秽色情文章,点击量达到44644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淫秽色情文章、视频资料光盘一张,书证被告人孙**的户籍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新公鉴字[2012]008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良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9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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