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热公司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热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热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热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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