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电新**昌吉热电厂与被告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华电**限公司昌吉热电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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