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郑**有限公司、交通**限公司郑州商交所支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09年5月26日以其质押已解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尹**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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