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祝*等与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祝*;祝*;吴**与徐**(2015)衢执民字第407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40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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