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金敬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金敬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台临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金敬道工资账户,2015年6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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