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泮**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泮代滨、孙**、孙**、孙**、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泮**、孙**、孙**、孙**、孙**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莱州市**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登记在孙**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朱*镇朱*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政字第2901031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010313号】,由甲方泮代滨继承,归甲方泮代滨所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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