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张**、陈**、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陈**、张**、陈**、陈**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经莱州**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登记在陈**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上官沈家村22幢1号房,2号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街道字第073596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3060142号】,由甲方陈德国继承,归甲方陈德国所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