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徐再春因存单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方**、方**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徐**、方**、方**因存单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26日经莱州**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方**在山东莱州**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储蓄存单号:鲁430898337)及利息,归甲方徐**所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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