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林**、林**、林**、林**、林**、林**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林**、林**、林**、林**、林**、林**、林**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24日经莱州市**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登记在林基业名下,坐落于莱州**道林家北流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街道字第03150034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林**):莱宅集用(2004)第090270167号】,由甲方林**继承,归甲方林**所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