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调确字第003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5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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