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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有限公司与唐**、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句容**有限公司、唐**、刘*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085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08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句容**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7元以及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5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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