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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与张**、张**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扬*终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张**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2、一、二审法院确定民事责任违背法律规定。3、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一审法院没有合并审理。4、一审时,张**无正当理由要求一审法院审判员毛**回避。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张**向张**返还冷库场地时,张**一并返还50万元押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在一审审判程序中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反诉称在返还张**冷库场地时,张**应返还50万元押金及承担未提供制冰槽与行车的违约金5万元。对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告知再审申请人张**,可另案提起诉讼。且一审审判程序卷宗中,没有再审申请人张**交纳反诉费的材料。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的诉求救济渠道己经明确,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故本院对张**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此业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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