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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责任公司、杨**与江苏索**限公司、江苏索**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限责任公司、杨**与被申请人江苏索**限公司、江苏索**限公司、宋**、江苏索**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北京索**有限公司等因合作协议纠纷申请仲裁,镇**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镇裁字第006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江苏索**限公司、江苏索**限公司、宋**、江苏索**限公司职工持股会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了(2015)镇商仲审执字第00026号裁定书,对涉案仲裁调解书准予执行。后申请人北**限责任公司、杨**以:一、仲裁调解书内容违背法律规定;二、北京索**任公司不应受仲裁条款约束,仲裁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涉案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调解书,亦应参照上述规定,不予支持,且涉案仲裁调解书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北京兴**责任公司、申请人杨**要求撤销镇**委员会(2015)镇裁字第006号调解书的申请。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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