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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凤**限公司与丁**、肖*合作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凤**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原审原告肖*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2)泰商初字第0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商初字第08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17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江苏凤**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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