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瀚**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输服务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瀚**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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