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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宁波**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宁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民法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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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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