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宁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民法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肖*与江苏凤**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泰州市**有限公司与江苏凤**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张**、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索**限公司、江苏索**限公司等与杨**、北京兴**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宁**限公司与江苏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百**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杭州市支行与大众**限公司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朱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水清与杭州**限公司、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