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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职业专修学校与杭州市区局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市区局诉被告杭州职业专修学校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8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份。按协议约定原告方将原木场巷小学部分校舍无偿提供给被告,被告承诺该房屋只作办学之用。但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并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杭州市区局与被告杭州职业专修学校自愿解除双方于2008年8月8日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

二、被告杭州职业专修学校于2009年3月25日前腾空并向原告杭州市区局归还木场巷(原木场巷小学分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校舍。

三、被告杭州职业专修学校腾退木场巷校舍时对其自行添加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可拆除带走,但不得损害房屋结构,非被告添加或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装修归原告杭州市区局所有。

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实收4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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