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海**有限公司与姜堰市**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市**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州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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