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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合作协议纠纷一案,陈*于2007年5月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撤销陈*、陈**2006年5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要求陈**支付陈*投资款2315302元及利息250005.61元,三、由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7)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洛*申字第3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洛*再字第43号民事判决。陈*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陈**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5月2日,陈**、陈*与陈**签订了《碾**煤矿副井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各方的投资数额,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本案中,陈**也是合伙人之一,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原审未追加陈**参加诉讼,属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洛*再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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