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龙业与韦**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凌龙业与被执行人韦**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韦**的房产、地产、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在本次执行程序内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合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合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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