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城仫佬**有限责任公司与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池**民法院(2013)河市民二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城仫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确认被执行人廖**应承担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180立米一等规格杉木材,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920元,负担执行费1593元。2015年3月23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5)罗**第75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廖**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并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廖**银行存款3923元,除此,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罗**第7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