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任公司诉被告山东润**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任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江**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润**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重**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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