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莫**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申请执行莫**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由其妻子代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由于其本人在贵州省铜仁地区务工,经向其妻了解也不知道其具体地址,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此前的6月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款项,同时查询了工商机关和车辆管理所,均没有登记在册的财产。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法执字第194号案本次程序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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