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向*新与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新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向文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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