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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文*与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向*新与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新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向文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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