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刘**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撤诉减半交纳8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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