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赵**、赵**、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现赵*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已无司法确认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峰长青支行与于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乔*与赤峰市翁**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扣押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