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董**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董**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峰长青支行与于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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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