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董**作为本案申请人,其要求撤回申请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董**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