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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刘**、刘**、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刘**、刘**、刘*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刘**、刘**、刘**、刘*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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