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姜晨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姜晨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姜晨雪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刘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峰长青支行与于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乔*与赤峰市翁**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扣押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