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汪*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汪*、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朱*、汪*、汪**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于2014年7月2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西山派出所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朱*与汪*双方将对方造成的伤势各自到医院治疗,诊治的费用由各自承担。

2、朱*、汪*双方申请不追究对方对自己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

3、朱*不需要汪**赔偿摔坏的柱塞配件的损失,申请不追究汪**的法律责任。

4、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无任何遗留问题。

5、双方达成协议后生效,不再为此事发生矛盾纠纷。如任何一方再为此事发生矛盾纠纷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调解单位存留一份备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朱*、申请人汪*与申请人汪**于2014年7月2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西山派出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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