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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曾新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曾新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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