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左明海,秦**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与被上诉人秦**、左**、罗**、罗**,原审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小河镇小岗村7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酉法民初字第00197-1号民事裁定。罗**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撤回上诉,系其本人自愿作出,不影响被上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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