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马*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洱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补偿的人民币1500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4)洱民申字第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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