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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培湖诉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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