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1411贺彦*与杨**、罗**、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调确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川BYJ576号大众小型轿车过户到贺**名下,贺**可持本裁定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案件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贺**自愿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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