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陈**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蔡**以已同被执行人陈**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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