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书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西*初字第38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拖欠货款。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天**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书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