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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诉赵**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晋槐民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上诉人赵**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诉状地址及所留电话,向上诉人赵**邮寄了开庭传票,但该邮件以赵**“长期在外”被退回。依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据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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