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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限公司与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大连重**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自2012年至2014年间,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买卖合同》若干份,被告至今仍有余款未向原告支付。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620404元及利息74472元,合计169487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大连重**限公司货款620000元,在2016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大连重**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

二、被告唐山**有限公司履行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后,原、被告就达成本协议之日以前所发生的全部合同款项,被告均已支付完毕。

三、原告大连重**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54元,调解减半收取10027元,由原告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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