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徐**与杨**、杨**、张**、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0)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会银行存款86383.3元。申请执行人徐**支取86383.3元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