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杨**、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与杨**、杨**、张**、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0)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小会银行存款86383.3元。申请执行人徐**支取86383.3元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0)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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