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称: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共拖欠货款14000元,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田*增辩称:同意偿还欠款,一个月内还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田*增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金*的货款14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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