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在保定市有商品房一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位于保定市东方家园小区房产一处。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杨**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不得私自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