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水机**限公司与南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衡水机**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宫**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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