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杜**与马**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视现实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衡桃西*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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