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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限公司与东北金**限公司、石家**设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限公司诉被告东北金城**限公司、石家**设总公司、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李**、李*、董**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15号保全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与被告石家**设总公司双方庭外和解,被告石家**设总公司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原告货款578781元,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石家**设总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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