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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河北中**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衡水**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衡水**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2)衡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07年11月20日和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5000元,剩余17394元未执行。经再次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民法院(2012)衡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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