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五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深圳市**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长治虹**有限公司拖欠货款、违约金313426.1元及利息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37元,执行费4681元,共计343444.1元。被执行人深圳市**限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公司银行存款343444.1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